物业设备的运行及维护管理发表时间:2018-03-19 08:57 ![]()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公共设施的使用不得变更.如果业主确实需要改变依照法律规定,公共建筑和公共设施的使用,应当经过相关程序依法处理通知物业服务企业;如果物业服务企业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提交讨论业主大会和业主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对财产或公共利益的维护,业主应获得业主委员会的同意,物业服务企业要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如果物业服务企业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获得主人的委员会同意. 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收回约定期限内临时占用、挖掘的道路和场地.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依法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有关管道设施的维护和保养. 前款所列单位,如有必要,应当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和场地,进行维护和保养,并及时恢复原有的形式.业主需要装修房屋,应提前通知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房屋装修中告知业主禁止的行为和注意事项. 住宅物业、住宅小区非住宅物业或者与住宅建筑结构有关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专项维修资金.特别维修基金属于业主所有,用于物业保修期届满后的共用场地和共用设施的维修和修缮,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以共用场所或者公用设施经营的,经有关业主、业主大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同意,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取得的收入,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财产有危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危险时,责任人应当及时维护,业主应当合作.主管人员不履行维修、保养义务的,业主经业主大会同意,可以维护和维护物业服务企业的维修,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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